違例駕駛扣分準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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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 |
條 次 |
罪 行 的 一 般 性 質 |
分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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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條例》 (第 374 章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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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第 36(1) 條 |
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|
10 |
1A |
第 36A(1) 條 |
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|
10 |
2 |
第 37(1) 條 |
危險駕駛 |
10 |
3 |
第 38(1) 條 |
不小心駕駛 |
5 |
4 |
第 39 條 |
在酒類或藥物的影響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|
10 |
4A |
第 39A 條 |
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、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|
10 |
4B |
第 39B(6) 條 |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|
10 |
4C |
第 39C(15) 條 |
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,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|
10 |
5 |
第 41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A 或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5A |
第 41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5B |
第 41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6 |
第 55(1) 條 |
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|
10 |
7 |
第 56(1) 條 |
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|
5 |
8 |
第 56(2) 條 |
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|
3 |
9 |
第 56(3) 條 |
沒有報告意外 |
3 |
10 |
第 61 條 |
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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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
(第 374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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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第 11(1) 條 |
橫過雙白線 |
3 |
12 |
第 18 條 |
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|
5 |
13 |
第 31 條 |
沒有讓斑馬線上的行人先行 |
3 |
14 |
第 38(2) 條 |
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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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行車隧道 (政府 )規例》
(第 368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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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|
第 4(2) 條 |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16或 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16 |
第 4(2) 條 |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17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17 |
第 4(2) 條 |
以比臨時最高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18 |
第 9(1)(g) 條 |
橫過連續雙線 |
3 |
19 |
第 18(4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 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20 |
第 18(4) 條 |
以比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1 第 136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21 或 2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21 |
第 18(4) 條 |
以比第 2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2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22 |
第 18(4) 條 |
以比第 2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23-27 |
(由 1999 年第 198 號法律公告廢除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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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》
(第 215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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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|
第 8 條 |
橫過行車隧道內的連續雙線 |
3 |
29 |
第 10(a) 條 |
以比《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附例》 (第 215 章,附屬法例 )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30 或 31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30 |
第 10(a) 條 |
以比第 29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31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31 |
第 10(a) 條 |
以比第 29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32 |
第 10(b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1 或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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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老山隧道附例》
(第 393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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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|
第 8 條 |
橫過連續雙線 |
3 |
34 |
第 10(1) 條 |
以比《大老山隧道附例》 (第 393 章,附屬法例 )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35 或 36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35 |
第 10(1) 條 |
以比第 34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36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36 |
第 10(1) 條 |
以比第 34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37 |
第 10(2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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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西區海底隧道附例》
(第 436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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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 |
第 7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39 或 40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39 |
第 7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40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40 |
第 7 條 |
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41 |
第 8 條 |
橫過連續雙白線 |
3 |
42 |
第 10(b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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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青馬管制區 (一般 )規例》
(第 498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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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 |
第 9 條 |
以比《青馬管制區 (一般 )規例》 (第 498 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1 第 2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44 或 45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44 |
第 9 條 |
以比第 43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45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45 |
第 9 條 |
以比第 43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46 |
第 9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1、 502 或 503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連續雙白線或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47 |
第 10(2) 條 |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48 或 49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48 |
第 10(2) 條 |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49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49 |
第 10(2) 條 |
以比暫時性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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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》
(第 474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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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 |
第 7 條 |
以比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》 (第 4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第 6、 7、 8 或 9 號圖型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1 或 5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51 |
第 7 條 |
以比第 5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2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52 |
第 7 條 |
以比第 50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53 |
第 8 條 |
橫過連續雙白線 |
3 |
54 |
第 10(b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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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》
(第 520 章,附屬法例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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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 |
第 7 條 |
以比《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附例》 (第 520 章,附屬法例 )附表第 6 或 7 號圖型所示類型的速度限制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6 或 57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3 |
56 |
第 7 條 |
以比第 55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,但第 57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|
5 |
57 |
第 7 條 |
以比第 55 項所提述的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|
10 |
58 |
第 8 條 |
橫過連續雙白線 |
3 |
59 |
第 10(b) 條 |
橫過《道路交通 (交通管制 )規例》 (第 374章,附屬法例 )附表 2 第 502 號圖形所示類型的附有虛線的連續白線 |
3 |